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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共同守护河清水秀
时间:2021-09-23  作者:王鹤馨  新闻来源: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双滦区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加强了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的协作配合,促进了检察职能与行政机关的无缝衔接,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优势互补,形成保护生态资源的大格局、大合力。 

  《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在工作中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信息交流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相关数据和信息;以及涉及河湖管理保护违法案件和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还提出: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中遇到的涉及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专业性问题,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协调相关责任单位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河湖长相关责任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盗取水资源、危害水环境安全、破坏水利工程、破坏河湖岸线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或者其他检察机关受案范围内的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发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移送监察委。相关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具体解释非法采矿(砂)、污染环境等破坏环境资源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或法律法规,以及需要检察机关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可直接报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具体案件予以指导。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双滦区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机制,明确了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河湖长制与生态司法深度融合,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助力河湖生态保护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好公益诉讼“利剑”作用,做精做细做实“河湖长+检察长”依法治理河湖新模式,切实发挥协作机制的作用和实效,全力营造双滦区“河畅,水清、景美”的河湖新面貌,为更好地服务河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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