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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案例编写要体现“三个”属性
时间:2024-03-20  作者:蒋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对司法机关来说,案例诠释了司法理念、办案规则,是可感可学的业务教科书;对人民群众而言,案例承载着公平正义、法治精神,是鲜活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因此,案例编发要严格把好质量关,指导性案例要精而又精、优中选优,典型案例要坚持质量第一、切实管用。对检察机关而言,案例选取和编发都要突出检察特色,突出指导办案、释法说理功能,能够在司法规则指引、法律政策精准适用等方面发挥指导与参照作用,推动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案例作为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其来源主要在基层,这就要提升基层案例编写质量,促进高质效释法说理。基层案例编写必须体现法治属性、实践属性、时代属性,才能高质效实现案例的法治功能。

  基层案例编写要体现法治属性。案例编写的依据是法律和法律解释。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首先,案例的法源应是法律和有权机关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这里的法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是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指各种制定法,如法律、法规等,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法的非正式渊源通常体现于各种学理解释,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其次,案例编写要符合法律逻辑。案例编写是从已知的规定与案件事实相结合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法律推理是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不管是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抑或辩证推理,都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还要体现实践理性。司法实务中,案例编写要厘清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关系,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说明,而法律推理则是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推理规则而作出法律判断,以理服人。前者针对的是法律规定,通过研究法律文本,阐发其意旨,后者不仅针对法律规定,还包括案件事实,通过演绎、归纳和辩证推理等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结论。二者都与具体的法律问题有关,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离不开推理方法的运用,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常常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并运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含义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律解释更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案例编写的重要依据包括法律解释,但不是单纯地解释法律,而需要借助逻辑推理方式进行。

  基层案例编写要体现实践属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案例编写不是简单地复制推广,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加以创造、总结、提炼。案例编写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首先必须符合常识。这里的常识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其次符合常理,常理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如在司法办案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犯罪前科或构成累犯的依据,是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再次符合常情,所谓常情,就是人们对事物的一般认识或认知。如入户盗窃未遂,由于刑法或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不给予惩处,就有悖常情。虽按学理解释,入户盗窃未遂并不代表入户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司法实务中,非法入户行为侵犯公民住宅的安全和安宁,对人身构成潜在的威胁和危险,盗窃未遂,还可能引发其他严重犯罪,因此,惩处入户盗窃未遂行为是对常情的回应。

  基层案例编写要体现时代属性。首先,要体现时代主流价值。社会事物都是在发展变化的,人们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过去认为正确的,不意味着现在也正确。案例编写需要体现时代主流价值,弘扬正能量,唱响好声音。其次,要体现高质效办案。高质效办案的本质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而非简单地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案例编写需要把检察办案的质量、效果、效率表现出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再次,体现轻罪治理。目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提升,犯罪类型和刑罚功能也发生变化,由规制自然犯、实害犯为主向规制法定犯、危险犯为主转变,由报应和威慑功能向风险预防、行为规制和社会治理转变。当前,应加强刑行反向衔接,通过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系统强化治理,对不构成犯罪的醉驾行为,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拘留的要拘留。完善轻罪治理,必须更加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稳妥做好捕诉押工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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