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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抗”了出去,还要再盯一程
时间:2023-11-07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民事检察办案,不做“一抗了之”

——从“抗”后矛盾化解看民事检察“有效监督”实现路径


支持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之后,民事检察办案是不是可以就此终结、“高枕无忧”了?


新时代的民事检察办案给出了答案——不是的。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在一些经年累月为诉讼所累、并由此日益激化的矛盾中,检察机关在提出抗诉之后,积极参与、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努力促成握手言和,这种对“抗”后审判活动的持续关注,既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笃行,也为新时代民事检察履职提供了新注解。


“客观来讲,进入民事检察监督视野的案件多为疑难复杂案件,加之诉讼程序的反复,当事人之间往往矛盾尖锐、情绪对立性强。如果在再审程序中,能与法院一道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而且也能减少、避免程序‘空转’,高质效地实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向记者表示。


在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单平基看来,对抗诉之后调解工作的积极参与,是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的应然之义。“案件‘抗’了出去,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起点,要把检察监督落地落实,就得摒弃‘一抗了之’的观念,保持对诉讼全流程的关注。”他强调说,借助调解这一矛盾化解形式,参与到再审程序中,这一探索为民事检察实现有效监督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


抗出去,还要再盯一程


随着再审程序的推进,司法机关逐渐形成这样的共识——即便是改判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执行判决仍会产生新问题。“旧问题没有解决,又激发了新矛盾。这对检察机关而言,意味着监督的有效性未能彰显。”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向记者介绍了不久前办理的这起案件。


因为一片山林的管护和承包权益,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下称“沿河县”)中界乡大龙村(中界乡现已改为中界镇,案发时为乡)的王某与同村人争执、吵闹了十多年。1998年,为响应植树造林政策,王某所在的村民小组相继在天天涛等荒山进行了植树造林。树苗栽下后,谁来看管山林成了新问题,连开了两次村民会议,村民小组都选不出人来。


“不能眼睁睁地看着种下的树死掉。我当看管人,但必须得签个合同,这样才放心。”王某自告奋勇解决了难题。随后,王某自己拟了一份承包期为50年的《承包荒山合同书》,村小组、村委会、乡林业站、乡政府等负责人相继在这份合同上签字确认。2003年11月25日,王某对这份《承包荒山合同书》办理了公证。


2009年9月,王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对涉案的天天涛等三片山林办理了林权证。2010年,沿河县林业局与村民小组签订《重点公益林看护合同》,矛盾就此激化。


按照此前的《承包荒山合同书》,王某是看护人,而根据如今的《重点公益林看护合同》,村民小组则是看护人,两份针锋相对的合同,究竟以谁为准?围绕涉案林地补偿款等一系列问题,王某与村民小组产生了纠纷,经过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多次调解,均未能化解。


2015年3月17日,村民小组以王某签订的合同未经村民小组所有成员同意为由,请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支持了村民小组的诉求。


“从法律适用上来看,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修订版)中的强制性规定,但该规定的施行日期是1998年11月4日,在王某签订合同当时,这部法律还未施行,而王某签订合同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没有上述规定。”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检察官李敏向记者介绍,在贵州省检察院提请抗诉之后,最高检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了抗诉。


“明显感觉到王某与整个村之间的关系很僵。要化解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必须从案卷中走出来。”李敏说。


而这也是最高法审判人员的共识。“从文书看来,双方当事人因对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涉案林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均与当地育林政策相关。虽然通过抗诉启动了再审程序,但从目前实际来看,即便是改了判决,也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另外,其他村民与村小组也存在着类似的纠纷,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效应。处理不好,会影响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法审判监督庭有关工作人员表示。


在一番走访交流之后,今年7月25日,最高法和最高检组成联合工作组,与当地有关部门一同在沿河县检察院开展调解座谈。


在“调处息诉”中,把监督落地落实


“没有全体成员签字,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王某怎么搞到的合同,我们不知道。现在就得按法律来,没有开会(村民小组会议)就不行。”


“这些年,为了不让别人在林子里放羊、砍柴,我得罪过好多人,就是这些人在捣乱。如果合同无效,我这么多年为看护林子付出很多,这该怎么说?”


“当时,村民小组就承诺过,参与植树的,每人每天有20元的劳务费,王某代大家领了3000元的补偿,一分钱也没分下来。”


…………


“调解刚开始的意见陈述环节,不仅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而且一些参加调解的群众代表也时有意见,会议不得不宣布暂停。”王莉向记者介绍,随后,为协同最高法做好调解工作,最高检工作组同村民小组代表、王某及其家人进行谈话,疏导情绪、剖析案情、分析利弊,从上午九点半一直谈到下午两点半。


最终,双方同意恢复座谈并达成和解:王某撤回对本案的申诉,该县林业局参照公益林护林员补贴标准对王某落实政策,用于补偿其在护林方面的贡献。


“十多年间,王某一直在看护林子,却从未领到过任何补助。可以说,王某的诉求具有合理性。”王莉向记者介绍,在座谈会召开前,工作组与当地党委领导就公益林的补偿政策、补贴标准、护林员工龄补助金额、林地管护现状等问题赴林业局进行走访,并形成了调解方案的“初稿”。


从数字上来看,补偿款与王某此前的诉求还是有很大差距,那为何还能促成和解?


面对记者的疑问,王莉表示,司法工作就是做群众工作,很多时候,释法说理到位了,当事人就有了法治的获得感,就自然会接受合法合理的建议。


“我们支持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在当事人看来,我们是同向的,这种信任无疑降低了调解的对抗强度;我们参与调解,也是按照监督意见依法、规范地开展工作,这种在法治轨道上行事,能够获得当事人的认同。”王莉向记者表示。


回顾接手案件以来的工作,王莉向记者表示,检察机关与法院协同开展调解工作,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减少了当事人讼累,提高了办案质效。“非常有必要通过检法协同能动履职,直面群众诉求,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她说。


不做“一抗了之”的“甩手掌柜”


提出抗诉之后,检察机关又参与到法院的调解工作,这会不会降低民事检察监督刚性,进而有违“实现有效监督”的工作要求?


“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抗了之’,都未必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冯小光向记者表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一样,都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机关,要秉持司法为民情怀,加强协作,依法推动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在冯小光看来,新时代新征程上的民事检察监督,不仅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更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也要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种融合“质量、效率、效果”等要求于一体的办案理念,就要求检察机关摒弃“一抗了之”的观念,持续跟进再审程序,不做“甩手掌柜”。


以王某案为例,王莉向记者解释,案件并非简单的合同效力问题,其背后关涉国家育林政策的落实,如何在政策落实中协调好村民小组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分配,这考验着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检察机关与法院协同履职,在再审阶段推动双方达成和解,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还免除了当事人的讼累,更是确保了民事检察监督内容的实现。


“调解不是和稀泥,我们的所有工作,都是围绕着抗诉意见而开展,调解也是把民事检察监督落地做实。”冯小光说。


而在单平基看来,检察机关参与到法院调解工作当中,既是新理念,也是新机制。“检察监督是一种平行国家机关之间的提请、提起、建议式监督,其监督目的的实现,最终还是需要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在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及时跟进审理情况,延伸监督职能,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同向解决矛盾,确保了监督效果,是实现有效监督的一条新路径。”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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