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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
时间:2023-05-23  作者:陈章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

  建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

  处于主体性觉醒阶段的中国刑法,应当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建构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不仅应当实现法律效果,也应具备社会效果。为了实现理想的效果,在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过程中,需要确立总体的建构思路和具体的探究问题。总体建构思路包括对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历史考察、域外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甄别借鉴、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原理澄清以及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最终建构四部分。在每一部分中,根据总体建构思路,明确需要重点关注的理论问题,以增强话语体系建构中的着力点,最终完成对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尹建国:

  准确判定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

  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有害信息直接威胁到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准确界定“国家安全”之内涵与外延,是判定此类有害信息法律范围的基础和前提。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危及的国家安全类型,主要指向政治安全、社会安全和文化安全,并在实践中演绎为六种具体表现形式。判定此类有害信息的具体范围,应遵循比例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并根据个案灵活适用“双轨”“双阶”理论及“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等具体审查标准。为均衡国家安全和表达自由等权益,需将学术研究中的评价、针对具体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等排除在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范围之外。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

  以体系化思维构建税法总则

  在法典化视阈下,除了贯彻法治原则和纳税人主义,税法总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促进税法体系化。有鉴于此,税法总则需要提炼基本概念,整理出规范编排的逻辑主线,税收债务和围绕其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可以帮助它实现这个目标,合理确定立法文本之体例。在该思路指导下,税法总则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原则和立场方面的一般性规定,包括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其次是实体性规则,如纳税人的发生、变更、扩张、消灭等,最后是程序方面的基本要求。由于采用先分后统的法典化模式,税法总则需要考虑融入现行税法体系,处理好内容安排和法律适用问题。鉴于税法的主体内容属于行政法,税法总则还需要处理好跟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关系,并高度重视行政法法典化对税法总则的影响。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凌波:

  行使合法债权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行使债权可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一般违法性的提示要素,其评价的对象是财产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财产转移、变动过程。只有当行为人对被害人拥有合法债权时,以非法手段引起的财产转移结果才被认为合乎民事实体法的要求,进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认为行使虚假债权、非法债权的行为也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观点,将导致刑法财产犯罪体系内部的价值判断矛盾,进而产生处罚漏洞,应当予以纠偏。在刑法新增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背景下,应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理解为财产犯罪的减轻构成。在此基础上,区分虚假债权与非法债权的意义在于,催收前者仍应以抢劫、敲诈勒索罪等重罪进行处罚,只有催收后者才能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非法债务所获得的收益来自于被害人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应当优先返还给被害人。

  (以上依据《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评论》《交大法学》《中外法学》,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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