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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职办案中深化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
时间:2023-03-24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显著特征,涵盖国家各项事业各个领域。在检察履职中深化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检察机关要更加准确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丰富内涵、重大意义和实践要求,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不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

  多维审视:在检察履职中深刻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人民民主的重大命题,检察机关深入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前提是要深刻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丰富内涵。

  一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始终把握好“人民性”。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人民立场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首要特征。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应在检察履职中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植于人民、来自于人民,在代表委员联络工作中,检察机关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察履职办案,将承载着人民群众意愿呼声的议案、提案、建议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这正是“人民性”的生动体现。在检察听证工作中,让来源更为广泛、关切检察改革的人民群众代表参与进来,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检察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通过将监督范围拓展到参与公开听证、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方式,使得检察权的运行置于人民群众更广泛的监督之下。

  二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始终把握好“监督性”。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视察检察工作、参加公开听证、调研座谈、咨询论证等检察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检察工作,邀请人民群众在“检察开放日”走进检察院、为检察工作出谋划策等系列务实举措,让检察权运行在阳光下。通过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参与监督,能够更加客观理性地监督检察工作。

  三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始终把握好“规范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长期坚持、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其中,规范强调的是价值标准或行为模式,中国式民主能否真正实现“全过程”,民主政治的“规范性”意义重大。全面依法治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要切实深化检察改革,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检察实践中规范落实,确保在检察环节发展出机制更健全、保障更有力、运行更顺畅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听证员入库出库的要求、管理,以及听证员履职评价保障等内容,促进了检察听证制度规范运行。

  生动实践:在检察履职中纵深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在依法能动履职中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检察工作做深做实。

  一是做好代表委员联络工作,要特别注重“精细化”。代表委员联络是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这项工作谋在“精”、重在“常”、贵在“细”、要在“实”。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实现途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谋“精”抓“细”。检察机关在联络沟通中,要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民生热点难点,针对代表委员来自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差异化特点,提供符合代表委员职业特征和关注重点的个性化联络服务;同时,把牢意见建议的“登记、办理、反馈”三关,实现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二是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要特别注重“全面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广泛参与司法的重要举措。在检察机关承担的组织监督环节,要坚持“应邀请必邀请”“能邀请尽邀请”的原则,既要做好拟决定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等“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的规定动作,也要用心拓展案件质量评查等“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的灵活动作,努力实现人民监督员“十种参与监督方式”全覆盖。要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全流程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活动,也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座谈磋商、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实地走访检查整改情况等环节,努力将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权、监督权落得更实。

  三是深化检察听证工作制度,要特别注重“实效化”。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司法公开促诉源治理、以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要防止“为听证而听证”,避免“走过场”式听证,切实发挥检察听证制度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听证员的关键作用,探索建立听证预备会议制度,科学配置听证员人员构成,保障听证员提问和发表评议的实效性,提升检察听证的效果。

  (作者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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